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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作 条 例


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顾委)是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的高层次咨询参谋机构,是我市科学决策体系和建立“深入地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二条 市专顾委由市委、市政府聘请主要在哈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具有较深学术造诣、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所组成。同时,适当聘请域外的著名专家、学者加入市专顾委。

    第三条 市专顾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专顾委成员为基础,依靠和广泛联系各方面专家、学者,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重大问题的决策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受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和重大措施,重要规章或重要文件,以及带有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五条 对需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大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评估论证。

    第六条 积极面向社会,面向企业,面向市场,面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具体实践,开展广泛有效的多种形式的咨询论证、企业诊断、可行性研究等活动。

    第七条 市专顾委委员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随时向市委、市政府提供信息和咨询建议。

第三章 组 织

    第八条 市专顾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德高望重的老专家、著名学者和知名人士若干人担任名誉主任。

    第九条 市专顾委下设北京专家组、上海专家组、香港专家组、俄罗斯专家组和若干专业专家组。各专家组主要在市委、市政府对重大问题决策时进行咨询论证。同时,对相关产业领域内的重要决策进行评估论证和决策咨询。

    第十条 市专顾委的重要事项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各专家组实行定期例会制度,例会内容由各组负责人根据咨询工作的需要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市专顾委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负责市专顾委的日常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市专顾委的本地委员,由在哈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及市有关部门推荐,市委、市政府批准后聘任,聘期为四年。

    第十三条 凡在哈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均聘为市专顾委特邀委员。

    第十四条 个别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提前辞聘或解聘,并及时增补空缺。

第四章 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视工作需要,市专顾委委员可列席市委、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阅读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市专顾委开展的专题研究列入市委、市政府的重要研究计划,按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市专顾委委员受市委、市政府委托,持专家证到有关部门调查了解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情况或索取有关资料时,各部门应热情接待,大力支持,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方便条件。

    第十八条 市专顾委委员参加项目评估论证时,项目提请单位应负责提供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并依照有关规定付以相应的报酬。

    第十九条 市专顾委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委员进行考察、调研和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市专顾委委员系兼任职务,委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尽可能为其提供工作方便。

    第二十一条 市专顾委所需的咨询研究活动经费及聘请的外地专家参加市专顾委咨询工作所需费用,由市专顾委办公室提出预算,经专顾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报市政府批准划拨,专款专用。

第五章 奖励与约束

    第二十二条 市专顾委委员所提建议或咨询报告对全市发展带来重大社会效益时,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带来较大经济效益时,受益企业或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支付一定比例的奖金。对在咨询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委员,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市专顾委委员应积极参加市专顾委组织的咨询活动,连续两年无故未参加咨询活动,且未递交咨询建议的委员,可视为自动解除市专顾委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市委、市政府委托市专顾委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市委、市政府批准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4年。前《条例》中如有与本《条例》不符之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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